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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答辩] 严格答辩程序完善答辩救济_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制度建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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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9 15: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建立严格、完整的答辩程序体系, 形成以研究生培养单位为单元的统一、规范的质量标准, 以保证
学位论文的质量和水平确立完善、可行的救济措施, 以实现极端情况下对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实现研
究生教育的公平、公正, 这是我国现阶段完善研究生教育制度的两项重要任务。与此同时, 兼顾“ 通过优先”
原则, 正确处理学术公平与合理成本的关系, 注意保护答辩程序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及实施
学位与毕业的脱钩, 通过研究生答辩程序的制度建设, 全面实现对于研究生答辩活动的合法、合情、合理的引
导和规范。
关键词学位论文答辩救济
作者简介朱勇,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教授, 北京。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环
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可以检验研究生课程学习
的效果, 衡量研究生的创新能力, 考察研究生在文献
检索、资料运用、论文写作、观点论证和辩驳等方面
的水平和技巧对于学校而言,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是检验研究生教育质量的主要依据对于导师而言,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是检验导师指导质量的主要依
据。可以说,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是研究生教育中
重要、严肃的环节。
学位论文答辩的重要性, 要求关于研究生学位
论文答辩必须有严格、完整的程序体系, 而且应该形
成完善、可行的救济措施。
一、建立严格的程序体系, 保证答辩的规范统一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首先是对研究生导师指
导质量和研究生本人学术水平的评价。一般而言,
通过严格的人学考试和系统的课程学习以及导师的
专门指导,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该能够达到《学位条
例》以及各校规定的相关规范对于学位论文的质量
要求。但是论文答辩毕竟是对于研究生本人知识结
构、研究能力、学术水平的综合测评, 由于种种原因,
论文质量或者答辩水平未达到相关要求的情况也时
有发生。为了保证论文质量, 提高答辩水平, 应该采
取提高标准、严格程序等措施。从各学校的经验来
看, 通过校外专家匿名评审、导师全程回避等措施加
强了对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 使得少数创新性不强、
质量不高、体例不符的不合格论文难以通过答辩, 实
现了通过严把答辩关提高论文质量的目的。
目前我国研究生教育实行的是统一标准与个性
教育相结合的体制。一方面,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
育部对于研究生教育确定了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包
括入学条件、培养目标、论文标准等。另一方面, 以
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为单位, 在全国统一标准之下,
根据本单位的性质、层次、特色、条件, 确定本单位的
标准、指标、程序等。而在培养单位内部, 又因学院、
学科、专业的不同, 在研究生教育中融人了一些自身
的特色, 甚至因导师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
和标准。
就实质意义而言, 特色性教育、特色性培养, 可
以也应该在研究生培养每一层次中体现, 包括学校、
学院、学科、专业、导师等。这不仅是研究生教育本
身的要求, 是社会对于人才不同需求的要求, 更是各


研究与探索
培养单位培养主体特殊性的要求。但就形式而言,
在制度设计方面, 应该以学校为一个统一体。同一
个学校, 在研究生教育和培养方面, 应实施基本统一
的程序、标准。以学校为单位实施相对统一的研究
牛教育, 这既是高等教育体系中高等学校在人才培
养、教育风格、质量评估、管理责任中所起作用及认
定方式所决定, 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所
要求‘一
作为研究生培养单位, 高等学校应对于本校所
有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教育确定一致的规范体系。
通过统一的规范体系, 形成基本相同的教育思路, 基
本一致的学术要求, 基本一致的程序设计。目前高
等学校研究生招生规模普遍比较大, 同一学科、同一
专业、同一年级招收十几名、几十名学生的情况普遍
存在〕学位论文答辩时, 学校为同一专业毕业生可
能组织若干个答辩委员会。同专业多个答辩委员会
的存在, 有可能导致标准把握、宽严程度不一致的现
象, 导致论文质量要求不同、答辩水平不同, 甚至出
现导师与学生选择答辩委员会的不正常情况。作为
学校, 需要保持同一学科、同一专业相对稳定的学术
水平, 在论文学术质量、规格体例等方面保持相对一
致, 避免不同答辩委员会掌握标准、要求以及答辩时
宽严程度不同造成的不均衡现象。
二、完善救济程序, 实现教育公正
学位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 并提出答辩申请, 期
待通过答辩, 获取学位。在现阶段, 学位对于申请
人、毕业生而言, 意义重大, 它不仅涉及对申请人学
术水平的认定, 而且直接影响申请人, 毕业后走向社
会的身份、资格, 甚至影响其人生的道路。而提高质
量标准, 严格答辩程序, 就有可能使一些不符合质量
标准或者已往质量标准的论文不能通过答辩, 从而
使申请者不能获取学位。这里存在两个问题第一,
未通过答辩程序而被认定不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论
文, 不排除程序主导者如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
委员、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等由于论文、学术以外
的原因, 由于知识结构缺陷、学术方法差异等原因导
少穿切鑫与研宾从寡关育
致论文不通过。第二, 即使确实是论文本身未达到
相应的学位论文质量要求, 而答辩人也可能认为其
论文未获通过是基于前述第一项原因, 难免心存疑
虑, 认为受到不公正对待。
一方面, 论文是否通过答辩, 对于申请人身份、
前途产生重要影响另一方面, 论文的通过与否, 又
难免存在某种偶然因素。在这种情况下, 在提高标
准、严格程序的同时, 设置相应的救济措施, 增加一
道甄别、筛选程序, 减少因偶然因素导致论文不通过
现象的发生, 是非常必要的。
学位论文答辩救济制度设置的原则应该是有
决定, 就有救济。在目前的答辩制度设计方面, 凡是
有可能导致论文答辩过程中止的关键程序中, 均设
置相关的救济措施。学位论文答辩主要经历四个阶
段导师推荐, 专家评审, 答辩委员会答辩, 学位委员
会审定。这四个阶段对于学位论文的质量、形式等
均有一定标准和要求, 实施主体认为未达到标准或
要求者, 均可做出中止答辩程序的决定。这种决定
的做出, 对于学位申请者而言, 事关重大而就决定
做出者而言, 不排除学术认知上的局限甚至学术以
外的干扰因素。为防止学术认知上的缺陷或者学术
以外的干扰因素, 有必要在这四个阶段全面设立救
济程序。允许申请人在上述四阶段每一阶段中对于
否定性结论申请救济。允许有关机构依据救济程
序, 重新审议学位申请的阶段性要求, 并独立做出新
的决定。
当然, 增设救济程序, 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极端
化情况下不公正结果的发生, 包括导师、论文评审
人、答辩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等在认知
上的缺陷或者非学术因素的干扰。救济程序的设
置, 只是扩大公正结果产生的几率, 提高研究生教育
的相对公正性。而且, 救济程序的增设, 毕竟让当事
人能够通过合法途径提出自己对于前期结论的异
议, 为当事人提供一次表达意见、提出抗辩的机会。
通过一个新的机制重新审视被审查对象, 应该说仍
然是以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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