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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排污不超标也将收费

2012-9-9 07:38| 发布者: shamofeiou| 查看: 1429| 评论: 0

摘要:   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自1989年《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后一直没有被修订,这次提请审议草案是《环境保护法》施行23年来首次修 ...

  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自1989年《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后一直没有被修订,这次提请审议草案是《环境保护法》施行23年来首次修订。

  《环境保护法》被一些环境学者称为“当代中国执行效果最差的法律之一”,环保法修改走上人大审议议程也曾被认为是可望不可即。据了解,由于相关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业内人士认为原计划4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环保法修订工作可能会被长期搁置。

  草案之所以能够提请审议,究其原因是《环境保护法》已经难以跟上国内现阶段“稳增长,调结构”的产业转型步伐。正如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在会议上对《草案》作说明时所表示的那样,现行环保法“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汪光焘介绍,此次修法重点完善和衔接了与污染防治各单项法有关的法律制度,补充完善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行政责任和问责制度,同时回避了各个部门之间分歧比较大的修法建议。

  据了解,环保法修改的进程由“有限修改”演变为“针对部分重点内容”的“阶段性修改”。修改内容主要有四方面:修改总则,充分体现新时期国家对环保工作的指导思想;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保护改善我国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

  《中国能源报》记者注意到,上述修改内容最大的亮点就是进一步明确了排污单位的责任,完善了排污制度,这也意味着未来国家对排污单位的管理更加严格。具体来讲,草案新增了四项新制度:一是强调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制度;二是明确企业自检公开制度;三是限期治理制度;四是将实行排放污染物申报和征缴费用制度。

  完善排污制度 企业排污不超标也收费

  “此次修改着重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明确企业不仅要对减少排放污染物负责,也要对排放污染物给公共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负责。”汪光焘表示。

  记者发现,草案完善了排放污染物申报和收费制度,将现行环保法“超标排放收费”修改为“申报和收费制度”,规定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征缴费用。

  “所征缴的排污费用如何使用,国务院也将同时制定标准。”汪光焘还表示,草案言明,征缴费用必须用于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的能力建设,不得用于管理工作的日常开支,更不得挪作他用。

  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盘雨宏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超标排放收费”修改为“申报和收费制度”意味着企业排放不超标也要收费。长期以来,企业因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而心存侥幸才导致排污超标事件屡禁不止。修订草案明确企业不仅要对减少排放污染物负责,也要对排放污染物对公共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企业被“倒逼”,必然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增加节能降耗和环保处理设备投入。

  污染物需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限期未完成治理或被追责

  除了企业排污不超标也收费的新收费制度外,草案还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对其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监测记录应当纳入国家监测数据信息体系,依法予以公布。

  根据草案,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防治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依法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限期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限期治理计划应当包括:技术改造、污染治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产品更新和淘汰的计划等;相关资金安排和落实情况;限期治理时序安排和完成目标的最后期限;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期治理计划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草案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须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事实上,比如限期治理、规划环评等内容,大多在环境治理中已经出现,或者一些地方性法规条例中已经实施。”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就此问题而言草案的进步意义不大。

  强调政府责任和法律责任 扩展增加为“监督检查”一章

  记者还注意到,现行环保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而草案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检查”一章,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落实政府责任。

  草案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根据草案,环保监督包括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以及发挥人大监督作用。同时,对应条文修改,草案完善了“法律责任”一章的内容,重点补充了依法追究相关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突出问题,草案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草案修改内容虽然增加了落实政府的责任,但是,业界普遍反映多处针对政府责任的硬约束条款或被删除,或被弱化。

  “草案中删除和弱化了初稿多处针对政府责任的硬约束条款,例如政策环评等条款,导致外界看来环境修订未免有些流于形式。”盘雨宏认为,政府出于对当地经济发展速度,抵触环保法的部分硬性规定与我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思想相背离。政府应该抓住国家“稳增长”时期这个机遇,促进地方产业转型升级从而获得更加长远的发展。

  “表面是一个法律的修订,其背后是各方利益的安排。一个法律出台前背后涉及各方面利益的博弈。”大成律师事务所匡双礼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说。

  而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则有不同看法,他在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实上,任何一个国家在环保法律方面都会越来越严格。感觉某些条款被删除或弱化是因为在另一处提到了,再次提及时需要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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